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省商務廳關于貫徹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省商務廳關于貫徹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9-27 15:03 來源:市發改局(市服務業發展局)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商務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經體〔2018〕1892號)精神,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進行了責任分解,進一步明確相關審批事項的牽頭部門、管轄權限?,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重要意義
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的重要抓手,是建設更高水平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途徑,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深刻轉變,有利于進一步營造法治化便利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二、認真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實施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扎實做好落實工作,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順利實施,確保取得實效。
一是嚴格規范市場準入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市場準入規范管理,對清單所列禁止準入事項,嚴格禁止市場主體進入,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清單所列許可準入事項,需要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需要具備資質條件或履行規定程序的,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審批事項,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各部門要研究清單事項與現有行政審批流程相銜接的機制,避免出現清單事項和實際審批 “兩張皮”。
二是推進“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發布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是建立清單信息公開機制。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相關市場準入事項的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梳理相關事項的管理權限、審批流程、辦理條件等信息,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予以公開發布,不斷提升市場準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單使用便捷性。
四是推進相關體制機制改革。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機制、事中事后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商事登記制度等,著力營造公平競爭、便利高效的市場環境。
三、建立健全清單實施工作機制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研究完善配套措施,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穩妥有序實施。
一是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結合職能做好本部門相關審批事項執行情況的跟蹤監測、自評估和調整完善工作,在研究制定有關改革方案、政策文件時,做好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銜接工作。
二是做好宣傳解讀。各地各部門要做好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宣傳解讀和培訓工作,增進各類市場主體和各級行政機關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了解,熟悉清單事項措施,正確理解使用清單。
三是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將適時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各地各部門要持續跟蹤關注清單實施過程中的各類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促進市場準入制度體系不斷豐富完善,確保清單真正管用、好用、實用。
附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商務廳
2019年4月3日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商務廳
浙發改體改〔2019〕213號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省商務廳
關于貫徹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商務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經體〔2018〕1892號)精神,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進行了責任分解,進一步明確相關審批事項的牽頭部門、管轄權限?,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重要意義
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的重要抓手,是建設更高水平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途徑,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深刻轉變,有利于進一步營造法治化便利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二、認真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實施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扎實做好落實工作,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順利實施,確保取得實效。
一是嚴格規范市場準入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市場準入規范管理,對清單所列禁止準入事項,嚴格禁止市場主體進入,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清單所列許可準入事項,需要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需要具備資質條件或履行規定程序的,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審批事項,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各部門要研究清單事項與現有行政審批流程相銜接的機制,避免出現清單事項和實際審批 “兩張皮”。
二是推進“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發布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是建立清單信息公開機制。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相關市場準入事項的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梳理相關事項的管理權限、審批流程、辦理條件等信息,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予以公開發布,不斷提升市場準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單使用便捷性。
四是推進相關體制機制改革。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機制、事中事后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商事登記制度等,著力營造公平競爭、便利高效的市場環境。
三、建立健全清單實施工作機制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研究完善配套措施,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穩妥有序實施。
一是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結合職能做好本部門相關審批事項執行情況的跟蹤監測、自評估和調整完善工作,在研究制定有關改革方案、政策文件時,做好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銜接工作。
二是做好宣傳解讀。各地各部門要做好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宣傳解讀和培訓工作,增進各類市場主體和各級行政機關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了解,熟悉清單事項措施,正確理解使用清單。
三是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將適時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各地各部門要持續跟蹤關注清單實施過程中的各類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促進市場準入制度體系不斷豐富完善,確保清單真正管用、好用、實用。
附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商務廳
2019年4月3日
附件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浙江2018年版)
序號 | 禁止或許可事項 | 禁止或許可準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許可措施 | 責任部門 | 省級及省級以下管轄管理權限 |
一、禁止準入類 | |||||
1 |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見附件1) | |||
2 | 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及行為 |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限制類項目,禁止新建(調整修訂的具體措施見附件2) | |||
3 | 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 |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使用“銀行”“保險(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融資擔保”“典當”“征信”“交易所”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 | 省市場監管局 浙江銀保監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公安廳 | √ | |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小額貸款”“金融”“資產管理”“理財”“網貸”“網絡借貸”“P2P”“互聯網保險”“支付”“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與金融相關的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持續關注,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 √ | ||||
4 | 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 | 《互聯網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中的有關禁止類措施:★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 省市場監管局 浙江銀保監局 | ||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
4 | 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 省市場監管局 浙江銀保監局 | ||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采用郵寄、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 |||||
★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 |||||
二、許可準入類 | |||||
(一)農、林、牧、漁業 | |||||
5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不得從事特定植物種植加工或種子、種苗的生產、經營、檢測和進出口 |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林木種子生產、經營、進出口許可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 √ | ||||
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審批 | |||||
向外國人轉讓農業、林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審批大麻種植、加工及種子經營許可 | |||||
收購珍貴及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采集或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審批 | √ | ||||
6 | 未獲得許可,不得調運農林植物及其產品,不得從國外引進動物、動物產品、農業、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 從國外引進動物、動物產品、農業、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農業、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運檢疫及植物檢疫證書簽發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7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農林轉基因生物的研究、生產、加工和進口 | 農業轉基因生物入境許可 | 省農業農村廳 | ||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應報告或經過批準 | |||||
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與加工許可 | √ | ||||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 | 省林業局 | ||||
8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林木經營或在林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 林木采伐和木材運輸許可 | 利用森林資源或在生態公益林區內開展旅游和其他經營活動需通過審批(各有關地區) 采集、出售、收購、加工省級重點珍稀林木審批(各有關地區) 省級以下森林公園設立審批、經營權流轉核準;設立濕地公園審批(各有關地區) | 省農業農村廳 | √ |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 | √ | ||||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 |||||
9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種畜禽等動物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 | 種畜禽、畜禽冷凍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或審批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 | √ | ||||
水產苗種、轉基因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許可,重要水產苗種進出口許可 | √ | ||||
從境外引進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蜂、蠶遺傳資源審批 | |||||
10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漁業養殖、捕撈及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 漁業捕撈活動許可,漁船和企業到公?;蛩麌茌牶S驈氖聺O業生產許可,養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漁期、禁漁區作業或捕撈名貴水生動物審批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使用船網工具進行捕撈需通過控制指標審批 | √ |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許可 | √ | ||||
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審批 | √ |
11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動物診療、進出境檢疫及引種試種等業務 | 動物診療許可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 | |||||
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 | |||||
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單位認定 | 杭州海關 | √ | |||
12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農藥的試驗、生產和經營 | 農藥登記許可;農藥生產許可;農藥經營(衛生用農藥除外)許可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認定和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批 | |||||
13 | 未獲得許可或檢疫,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屠宰和經營 | 設立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設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審批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檢疫 | √ | ||||
飼料、飼料添加劑(含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 | √ | ||||
(二)采礦業 | |||||
14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等,不得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生產經營及對外合作 | 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登記 | 省自然資源廳 | √ | |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與儲量登記核準 | √ | ||||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審批 | |||||
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對外合作專營;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區塊、合作開發區塊和總體開發方案)由指定公司專營 | 省自然資源廳 | ||||
鈾礦資源開采許可 | 省自然資源廳 | ||||
非煤礦礦山企業(另有規定的除外)、煤礦企業及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省應急管理廳 | √ | |||
煤礦建設、非煤礦礦山建設、金屬冶煉建設等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 | ||||
(三)制造業 | |||||
15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進出口 | 向境外出口食品的中國企業備案核準 | 定點應急糧油加工資質認定(各有關地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獲得許可或通過審批,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改變服務方向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各有關地區) | 杭州海關 | √ |
食品(含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食品(含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經營許可 | 省市場監管局 | √ |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冊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注冊審批 |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需通過安全性審查;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需符合指定適用標準 | 省衛生健康委 | ||||
16 | 未獲得定點資格,不得從事食鹽生產、食鹽批發經營業務 | 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 | 省經信廳 | √ | |
17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種植煙草、從事煙草制品和涉煙產品的生產 | 煙葉種植者應當與煙草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煙葉種植面積 | 省煙草專賣局 | √ | |
開辦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及其分立、合并、撤銷審批 | |||||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 |||||
優良煙草品種需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 √ | ||||
開辦卷煙紙生產、煙用絲束(二醋酸纖維絲束、聚丙烯纖維絲束)和濾嘴棒生產、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審批 | |||||
18 | 未獲得相應資質,不得制作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駕駛證 | 制作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駕駛證資格限制 | 省公安廳 | ||
制作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駕駛證資格限制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19 |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印刷復制業特定業務 | 印制發票、銀行票據、清算憑證資格限制 | 浙江省稅務局 | √ | |
從事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兼營或變更審批 | 省委宣傳部 | √ | |||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境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許可 | √ | ||||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審批;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 | √ | ||||
承印加工境外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備案核準 | √ | ||||
從事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業務資質認定 | 省委保密辦 | √ | |||
20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涉核生產經營 | 持有、使用、生產、儲存、運輸和處置核材料(含民用核材料)需獲得許可 | 省委軍民融合辦 | ||
軍用和民用核設施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無損檢驗活動許可 | |||||
核電站實體保衛工程驗收;民用核設施選址、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審批 | 省公安廳 | ||||
21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放射性物品研究、運輸和生產經營 | 放射性物品運輸、核乏燃料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 省公安廳 | √ | |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審查批準、制造許可證核發;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審批;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審查批準 | 省生態環境廳 |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單位的許可證核發 | √ |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野外示蹤試驗審批 | √ | ||||
22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及項目建設 | 肥料生產經營登記許可 | 省農業農村廳 | ||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省應急管理廳 | √ | |||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 | ||||
危險化學品(另有規定的除外)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 | ||||
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 | 省經信廳 | ||||
22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及項目建設 | 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進出口審核;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進出口審批 | 省經信廳 | ||
第一類、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使用及改變使用目的許可 | 省經信廳 | √ | |||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建設審批和竣工驗收 | |||||
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 | |||
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 | 省公安廳 | √ | |||
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使用許可證及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許可證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 |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和科研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
23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及爆破作業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和購買許可 | 省委軍民融合辦 | √ | |
煙花爆竹生產、存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批發零售、道路運輸許可 | 省應急管理廳 | √ |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以及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許可 | 省公安廳 | √ | |||
24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化妝品的生產和進口 | 化妝品生產許可 | 省市場監管局 | √ | |
化妝品新原料、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首次進口的化妝品審批 | √ | ||||
25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藥品的生產經營 | 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藥品委托生產審批 | 省藥監局 | √ | |
開展(涉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活動及成果轉讓審批 | |||||
藥品生產(GMP)、經營(GSP)和藥物非臨床研究(GLP)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 √ | ||||
國產藥品注冊審批(藥物臨床試驗審批;新藥證書核發;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生產審批;國產藥品再注冊審批;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已獲證明文件及附件中載明事項補充申請審批);國產藥品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 | √ | ||||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產審批 | √ | ||||
中藥保護品種證書核發、中藥品種保護初審 | √ | ||||
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審批 | 省藥監局 | √(審核轉報) | |||
26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獸藥及獸用生物制品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 | 獸藥生產、經營許可;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指定生產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核發及標簽、說明書審批 | |||||
獸醫微生物菌(毒、蟲)種進出口和使用審批 | 省農業農村廳 | ||||
向中國出口獸藥注冊和獸藥進口審批 | |||||
新獸藥注冊、研制新獸藥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新獸藥(新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 | |||||
27 | 未經過許可或檢驗,不得從事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其他限制類生物制品的銷售或進出口 | 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銷售前或進口時檢驗或審批 | 省藥監局 | √ | |
國內防疫急需的疫苗限制出口 | 省農業農村廳 | ||||
28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醫療器械的生產與進口 |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 | 省藥監局 | √ | |
國產醫療器械注冊審批(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首次注冊審批、變更注冊審批、延續注冊審批,國產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審批);進口醫療器械注冊審批(進口醫療器械首次注冊審批、變更注冊審批、延續注冊審批) | √ | ||||
第三類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 | |||||
29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武器裝備、槍支的研發、生產制造、配售、配置、配購和運輸 | 槍支(含主要零部件)制造、配售許可;配置、配購民用槍支許可;槍支彈藥運輸許可 | 省公安廳 | √ | |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和業務保密資格認定 | 省委保密辦 | √ | |||
30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船舶和漁船的制造、更新、購置、進口和營運 | 漁業船舶登記審批及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漁業船舶審批 | 船舶設計、修造、修理資質許可(各有關地區) | 省農業農村廳 | √ |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強制檢驗 | 省交通運輸廳 | ||||
31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航天器、運載火箭、民用航空器及相關產品的設計、生產、使用(發射)和進出口 | 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 | 省委軍民融合辦 | ||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適航批準;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漿)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TC/VTC)核發;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漿)生產許可(PC) | 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 ||||
民用航空器適航證(A/C)核發和外國民用航空器適航認可;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 | |||||
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準書(MDA)核發 | |||||
民用航空器補充型號合格證(STC)/補充型號認可證(VSTC)核發 | |||||
民用航空器型號設計批準書(TDA)核發 | |||||
民用航空進口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設計批準認可書(VDA)核發 | |||||
民用航空產品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核發 |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PMA)核發 |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適航批準 | |||||
民用航空油料供應商適航批準書、油料測試單位批準函核發 | |||||
民用航空化學產品設計、生產批準 | |||||
32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機車車輛的設計、制造、維修、進口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 | 省交通運輸廳 | ||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或進口許可 | |||||
33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 |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 | 省經信廳 | ||
34 | 未獲得許可、認證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種設備、重要工業產品等的生產經營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設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含維護)單位資格許可(各有關地區) | 省市場監管局 | √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含建筑用鋼筋、水泥、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共計24類);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核發 | √ | ||||
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須取得認證并施加標識 |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省民政廳 | √ |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 | 省市場監管局 | ||||
35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關系公共安全等相關產品、設備的生產經營 |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 | 省人防辦 | √(審核轉報) | |
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生產資格認定 | 省公安廳 | ||||
弩的制造、銷售、進口、運輸和使用許可 | √ | ||||
36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電信、無線電等設備的生產、進口和經營 | 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含試用) | 省通信管理局 | ||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 省經信廳 | √ |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
37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單位或機構公章的刻制經營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 | |
38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商用密碼產品的生產、質檢測評、進出口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 商用密碼產品品種和型號審批 | 省密碼管理局 | √(審核轉報) | |
密碼產品和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進口許可;商用密碼產品出口許可 | √(審核轉報) | ||||
商用密碼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審批 | |||||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商用密碼測評機構審批 | |||||
39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計量器具制造及相關量值傳遞工作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樣機試驗、標準物質定級鑒定) | 省市場監管局 | √ | |
一級、二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 | 省委軍民融合辦 | ||||
40 | 未獲得資質條件,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 |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認定 | 回收報廢農業機械經營活動資格認定(各有關地區) | 省商務廳 | √ |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41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電力和市政公用領域特定業務 | 電力業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許可 | 城市供水、供熱經營許可(各有關地區)
| 省能源局 | √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省建設廳 | √ | |||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 | 省能源局 | ||||
(五)建筑業 | |||||
42 | 未取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相關工程建設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省建設廳 | √ | |
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 | √ |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 |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 | ||||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省地震局 | √ |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省國家安全廳 | √ |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 省自然資源廳 | ||||
43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影響防洪安全、水土保持、占用農田灌排設施的項目,不得從事水利工程等涉水工程建設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批復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 | 省移民辦 | √ |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省水利廳 | √ |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審批 | |||||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 √ | ||||
水利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 | 省建設廳 | √ | |||
43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影響防洪安全、水土保持、占用農田灌排設施的項目,不得從事水利工程等涉水工程建設 | 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批準 | 省水利廳 | √ | |
44 | 未獲得許可,不得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裝飾或實施原址保護措施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使用性質審批 | 省建設廳 | √ | |
45 |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海洋工程建設及相關業務 | 海島領?;c保護范圍內確需進行以保護領?;c為目的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 省自然資源廳 | ||
海域使用權審批(含招拍掛) | |||||
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 | |||||
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 | 省生態環境廳 | √ | |||
(六)批發和零售業 | |||||
46 |
未獲得許可、配額或資質,不得從事農產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術、服務的經營、流通貿易和進出口(含過境) | 對部分進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目前適用商品詳見本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 省商務廳 | ||
對部分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目前適用商品詳見本年度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 |||||
對部分貨物實行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資格管理(目前適用商品包括出口玉米、大米、棉花、煙草、原油、成品油、煤炭、鎢、銻、白銀和進口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煙草、原油、成品油、化肥等) | |||||
★對部分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實行管理(目前適用商品包括銅精礦、衛星接收設施、生皮等) | 省商務廳 | ||||
對輸港澳活畜禽實行經營資格管理(目前適用商品詳見本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 |||||
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 √ | ||||
原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審核轉報) | ||||
對部分貨物(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條、化肥)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管理 | |||||
飼料、飼料添加劑首次進口登記 | 省農業農村廳 | ||||
47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進出口運輸、特定貨物倉儲、流通貿易等服務 | 國際航行船舶保稅供油 | 省商務廳 | √ | |
設立免稅場所審批 | 省財政廳 | ||||
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 | 杭州海關 | ||||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 |||||
設立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原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 | 杭州海關 | √(審核轉報) | |||
48 | 未通過檢疫,動植物及產品不得進境(過境) | 進境(過境)動植物及產品檢疫審批 | 省市場監管局 | √ | |
49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特定限制商品、技術的經營和進出口 |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審批 | 省商務廳 | ||
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
加工貿易項下光盤進出口審核 | 省委宣傳部 | √ | |||
核出口物項及相關技術審批 | 省委軍民融合辦 | ||||
50 | 未獲得許可,不得進出口黃金及其制品 | 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審批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 |
51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軍品出口 | 軍品出口許可 | 省委軍民融合辦 | ||
52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不得從事特定糧油經營業務 | 軍糧供應站、軍糧代供點資格認定 | 承儲地方儲備糧油資格認定(各有關地區) | 省糧食物資局 | √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 |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 |||||
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項目審批 | |||||
53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拍賣、直銷業務 | 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 省商務廳 | √ |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直銷經營資格的許可 | √(審核轉報) | ||||
54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藥品及醫療器械等特定產品的批發零售、經營和進出口 | 藥品批發、零售企業許可 | 省藥監局 | √ | |
醫療用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單位批準 | √ | ||||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出口審批 | √ |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 | ||||
經營、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 | ||||
進口藥品、港澳臺醫藥產品(包括進口藥品、進口藥材、臨時進口藥品)注冊審批 | |||||
55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營、運輸、銷售和進出口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核發 | 省藥監局 |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全國性批發企業審批 | |||||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審批 | √ | ||||
區域性批發企業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 | √ |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經營審批、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經營審批 | √ | ||||
區域性批發企業從定點生產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審批 | √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購買審批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 | √ |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 √ | ||||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審批 | √ | ||||
56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煙酒及相關產品的批發零售、經營和進出口 | 煙葉收購專營;煙草專賣批發、零售、準運證核發 | 省煙草專賣局 | √ | |
煙草制品批發企業的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 √ | ||||
煙草專賣品進出口專營;煙草類貨物進出口統一授權經營 | |||||
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許可 | |||||
(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57 | 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公路、水運及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及相關業務 | 公路工程施工、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 | 省交通運輸廳 | √ |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省交通運輸廳 | ||||
利用壩(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省水利廳 | ||||
公路、水運工程設計文件審批;公路水運工程投資項目立項審批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58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客貨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 | 客運、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道路客運班線許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許可 | 特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運營許可(各有關地區)
| 省交通運輸廳 | √ |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核發 | √ | ||||
國際道路運輸許可 | √ | ||||
59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鐵路運輸業務 |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 省交通運輸廳 | ||
60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船舶運輸、特定航運及相關業務 | 船舶安全檢驗證書核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審批 | 省交通運輸廳 | √ | |
大型設施、移動式平臺、超限物體水上拖帶審批 | √ | ||||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 | 省交通運輸廳 |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 |||||
禁止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交通運輸部特殊批準情形、中資方便旗船舶從事國內其他港口與自貿區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除外) | |||||
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可以暫停新增運力許可;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客船、危險品船運力,需通過審批 | |||||
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 | |||||
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審批 | |||||
船舶搭靠外輪許可 | 浙江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 | ||||
61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沿海水域、港口特定業務和海員特定服務業務 | 打撈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內沉船沉物審批 | 浙江海事局 | √ | |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引航員培訓業務審批 | 省交通運輸廳 | √ | |||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或非深水岸線的,需通過審批 | 省交通運輸廳 | √ | |||
61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沿海水域、港口特定業務和海員特定服務業務 |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港口內進行采掘或爆破等活動許可;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許可 | 省市場監管局 | √ | |
從事港口經營資質許可 | 省港航局 | √ | |||
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 | ||||
62 | 未獲得許可,不得新建、改擴建民用機場或在機場經營相關業務 | 規定權限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 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 √ | |
在民用機場內從事航空燃油供應許可 | √ | ||||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核發 | √ | ||||
民航安檢設備使用許可 | |||||
63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經營民航飛行、運輸等業務 |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線(航班運輸)經營許可 | 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 ||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 | √(審核轉報) | ||||
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準 | |||||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 | √(審核轉報) | ||||
特殊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任務審批 | √ | ||||
在中國境內國際國內定期和不定期飛行計劃審批 | √ | ||||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合格審定 | √(審核轉報) | ||||
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 | |||||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代管人運行合格審定 | √(審核轉報) | ||||
64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民用航空器維修及民用航空資料的翻印、交換、轉售和轉讓 |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 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 √ | |
翻印、交換、轉售和轉讓民用航空資料審批 | |||||
65 | 未經過許可或審定,不得從事民航培訓業務 | 飛行訓練中心、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民用航空維修技術人員學校、飛行簽派員培訓機構合格審定 | 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 √(審核轉報) | |
用于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考試或檢查的飛機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鑒定審批 | √(審核轉報) | ||||
66 | 未獲得許可,不得參與民航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等民航重要領域投資 | 民航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審批 | 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 √ | |
★國內市場主體投資民航重要領域股比及關聯投資限制 | √ | ||||
67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保稅貨物倉儲物流業務 | 設立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A型)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審批 | 杭州海關 | ||
68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郵政等相關業務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省郵政管理局 | √ | |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 √ | ||||
仿印郵票圖案及其制品審批 | √ | ||||
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發行計劃審批 | |||||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停止使用郵資憑證審批 | √ | ||||
(八)住宿和餐飲業 | |||||
69 | 未獲得許可,不得經營旅館住宿業務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 | |
(九)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70 | 未獲得許可,不得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進關無線電發射設備 | 無線電頻率(含衛星通信網頻率、空間電臺頻率、衛星通信網外地球站頻率、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使用許可 | 省經信廳 | √ | |
無線電臺(站)(含衛星地球站、空間無線電臺、地面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無線電臺識別碼(含呼號)核發 | 省經信廳 | √ | |||
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 | √ | ||||
交通系統無線電臺審批 | 省交通運輸廳 | ||||
71 | 未獲得許可,不得經營電信業務、建設和使用電信網絡或使用通信資源 |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相關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 省通信管理局 | √ | |
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或者國家規定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審核 | |||||
主導電信企業制定的互聯規程審批 | |||||
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和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設立審批 | √ | ||||
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 | √ | ||||
72 | 未獲得許可,不得租用境外衛星資源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局 | 境內單位租用境外衛星資源核準 | 省通信管理局 | ||
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局審批 | |||||
73 | 超過股比限制,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新聞傳媒領域特定業務 | 非公有資本參股有線電視分配網建設和經營股比限制 | 省廣電局 | ||
新聞媒體融資批準及控股權限制。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社、報刊社等,要堅持國有獨資或國有文化企業控股下的國有多元。此類企業上市后,要堅持國有資本絕對控股 | 省委宣傳部 | √ | |||
74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和涉密信息系統處理相關業務 |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 | 省通信管理局 | √ | |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定 | √ | ||||
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相關業務資質認定 | 省委保密辦 | √ | |||
(十)金融業 | |||||
75 | 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 | 銀行業(含分支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含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 浙江銀保監局 | √ |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并、分立、變更和解散審批 |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及分立、合并、終止(解散、破產、分支機構撤銷)、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等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 | ||||
75 | 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等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浙江銀保監局 | ||
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審批;證券公司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 浙江證監局 | √ | |||
期貨公司設立、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的審批 | √ |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 | |||||
76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設立融資擔保、典當、小額貸款公司、征信機構等相關金融服務機構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公安廳 | √ | |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許可(含機構許可;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審批)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批 |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 ||||
★商業保理公司設立與變更審批 | |||||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與變更審批 | |||||
★融資租賃公司設立與變更審批 | 浙江省稅務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 ||||
77 | 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交易所,不得大幅變更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的股權結構 |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審批 | 浙江證監局 | ||
期貨交易等各類交易場所、期貨專門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 |||||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 | √ |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審批 |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及工程驗收審批 | 省公安廳 | √ | |||
78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債券、融資券等相關業務 | 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資本補充債券審批;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定期債審批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 |
企業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審核轉報) | |||
金融債券承銷商應符合相關條件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做市商審批 | |||||
78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債券、融資券等相關業務 |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符合相關條件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境內機構外債、對外或有負債、外債轉貸款審批、登記及履約核準 | |||||
信用評級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評級業務應符合相關條件 | |||||
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審批 | |||||
79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金融業務 | 銀行、農信社、兌換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 |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 | 浙江銀保監局 | √ | |||
銀行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審批 | √ | ||||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 | |||||
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審批 | |||||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保險公估業務審批 | √ | ||||
開展存托業務資格核準 | 浙江證監局 | ||||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變更業務范圍審批 | √ | ||||
保薦機構注冊審批 | |||||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 |||||
期貨公司經營資產管理業務、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 √ | ||||
基金服務機構、公開募集基金申請注冊 | |||||
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核準或審批 | |||||
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 | 省人力社保廳 | ||||
80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代理國庫業務 |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 |
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 √ | ||||
81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服務及支付業務 |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審批 | 省財政廳 |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服務業務審批 | |||||
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 浙江證監局 | ||||
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業務許可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 |||
82 | 未履行法定程序,境內、外投資者不得從事證券投資、衍生產品發行、外匯等相關業務 |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審批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跨境從事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外匯登記 | √ | ||||
境內機構(不含商業銀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審批與登記 | √ |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準 | √ | ||||
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撤銷以及賬戶允許保留限額核準 | √ | ||||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查;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查 | √ | ||||
外幣現鈔提取、調運和攜帶出境審核 | √ | ||||
83 | 未獲得許可,不得發行股票或進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 |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A股、B股、優先股、存托憑證)核準 | 浙江證監局 | ||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和非公開發行新股、優先股核準 | |||||
要約收購義務豁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構成借殼上市的)核準 | |||||
84 | 未獲得許可和資質條件,不得從事人民幣印制、跨境調運、技術設備材料相關業務 |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運輸人民幣出入境審批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
印制人民幣需由指定企業承擔 | |||||
除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印刷人民幣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刷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 |||||
85 | 未獲得許可,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任職 |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 | 浙江銀保監局 | √ | |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 | √ | ||||
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 | ||||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及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 |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 | |||||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 | ||||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 浙江證監局 | √ | |||
(十一)房地產業 | |||||
86 | 未獲得資質條件,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預售等相關業務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核定 | 省建設廳 | √ | |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 | ||||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87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會計、專利代理等商務服務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分所)、公證機構、稅務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審批或行政登記 | 省財政廳 | √ | |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 | 杭州海關 | ||||
司法鑒定機構審核登記 | 省司法廳 | √ | |||
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應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 省財政廳 | √ | |||
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的頒發 | 省市場監管局 | ||||
88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職業中介、出入境、勞務派遣等中介服務 |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省人力社保廳 | √ |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 √ | ||||
內地輸澳門勞務合作審批;內地輸香港勞務合作審批 | 省商務廳 |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批 | √ | ||||
89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保安服務 |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 | |
90 | 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旅行社或經營特定旅游業務 | 旅行社設立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游資格審批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 | |
91 | 未獲得許可,不得經營涉外調查統計業務 | 涉外統計調查機構資格認定;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 | 省統計局 | √ | |
92 | 未獲得許可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特定廣告業務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醫療(含中醫)、藥品、醫療器械、獸藥、農藥廣告審批 | 省市場監管局 | √ | |
93 | 未獲得許可,不得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 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包括在境內舉辦冠名“中國”、“中華”和“全國”等類似字樣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境外機構參與主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展期超過6個月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 省商務廳 | ||
(十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94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人類遺傳資源相關業務 | 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 | 省科技廳 | √ | |
95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動物、微生物等特定科學研究活動 |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 | 省科技廳 | √ | |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 |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96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規劃編制業務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 | 省建設廳 | √ | |
未獲得資質條件,不得從事風景名勝區規劃業務 | √ | ||||
97 | 未獲得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許可 | 省建設廳 | √ | |
工程監理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認定 | √ | ||||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建設監理資質許可 | 省人防辦 | √ |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 | 省應急管理廳 | √ | |||
98 | 未獲得資質條件,不得從事勘查、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評估業務 | 認可機構確定 | 省市場監管局 | ||
認證機構資質批準 | |||||
從事強制性認證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的指定 |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 |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杭州海關 | √ | |||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 省應急管理廳 | √ | |||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 |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資格認定;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 | 省建設廳 | √ | |||
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 | 省自然資源廳 | ||||
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
99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地理測繪、遙感及相關業務 | 測繪資質審查及證書發放 | 省自然資源廳 | ||
地圖審核 | |||||
100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海洋科學研究活動 | 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審批 | 省自然資源廳 | ||
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審批 | √ | ||||
101 | 未獲得許可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特定氣象、地震服務等相關業務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地震觀測環境審批 | 省氣象局 |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含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審批 |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 √ | ||||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102 | 未獲得許可,不得開發取用水資源 |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以外),需取得許可 | 省水利廳 | √ | |
103 | 未獲得許可,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資源開采、建設工程、水文測站等特定活動 | 河道采砂許可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新建、 擴建、改建工程審批(各有關地區) | 省水利廳 | √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及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 √ | ||||
專用水文測站設立審批 | √ | ||||
104 |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固定資產投資和相關建設項目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按備案管理的除外) | 省生態環境廳 | √ | |||
105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污染物監測、貯存、處置等經營業務 | 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資質認定 | 省生態環境廳 | ||
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許可 | |||||
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 | |||||
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核準 | √ |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 |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省建設廳 | √ | |||
106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野生動物捕捉、捕撈、進出口及相關經營業務 |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或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經過批準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 | √ | ||||
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及捕獵量限額管理 | |||||
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許可 | |||||
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但非國家重點保護、非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物種證明核發 | |||||
從國外引進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 |||||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許可;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核發 | |||||
107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野生植物采集、出售、進出口及相關經營業務 | 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審批 | 省農業農村廳 | ||
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但非國家重點保護、非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其他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物種證明核發 | |||||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 | ||||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產品許可;野生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核發 | |||||
采集(含采伐、移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 | ||||
108 | 未獲得許可,不得開發利用相關特定區域 |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批準 | 省林業局 |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批 | 省自然資源廳 | ||||
109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不得從事應對氣候變化、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經營 | ★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資格認定 | 省生態環境廳 | ||
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及進出口行政審批 | |||||
110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限定領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不得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 |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 省氣象局 | ||
(十五)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111 | 未獲得許可,不得建設殯葬設施 |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公墓等殯葬設施審批 | 開展殯儀服務業務批準(各有關地區) | 省民政廳 | √ |
112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銷毀業務 |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維修、銷毀業務資質認定 | 省委保密辦(省國家保密局) | √ | |
(十六)教育 | |||||
113 | 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民辦學校、開展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等業務 | 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含獨立學院、民辦學校)的學校、實施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 省教育廳 | √ | |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開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審批 | √ | ||||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 省人力社保廳 | √ | |||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審批 | 省人力社保廳 | √ | |||
114 | 未獲得許可,不得開辦特定類別駕駛培訓學?;蝰{駛培訓班 | 開辦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取得相關資格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115 | 未獲得許可,不得開展保安培訓業務 |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 省公安廳 | √ | |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 | |||||
116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設置醫療機構或從事特定醫療業務 |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 | 省衛生健康委 | √ | |
設立單采血漿站審批 | √ | ||||
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指定 | √ |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審批 | √ | ||||
醫療機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 | ||||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批準、備案 | √ | ||||
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 | √ | ||||
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審批 | √ |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 | √ | ||||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 | 省藥監局 | ||||
興奮劑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省體育局 | ||||
117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母嬰健康相關醫療業務 | 醫療機構設置人類精子庫,從事遺傳病、產前診斷、婚前醫學檢查、助產技術服務,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許可 | 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需獲得執業許可(各有關地區) | 省衛生健康委 | √ |
設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批準書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獨立設置的地區) | √ | ||||
醫療機構從事放置與取出宮內節育器、放置與取出皮下埋植劑、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輸卵(精)管復通術許可 | √ | ||||
118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經營涉及公共衛生安全的業務 | 公共場所、飲用水供水單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 省衛生健康委 | √ | |
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審批 | √ |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衛生許可 |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 √ | ||||
119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醫療放射性產品相關業務 |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 省衛生健康委 | √ | |
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乙級)技術服務機構認定、個人劑量監測機構認定 | √ |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 | ||||
120 | 未獲得許可,不得配制醫療制劑、購買和使用特定藥品 |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許可;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品種和制劑調劑審批(包括省內調劑和跨省調劑) | 省藥監局 | √ | |
醫療機構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審批 | 省衛生健康委 | √ | |||
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許可 | 省市場監管局 | √ | |||
121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設立養老機構和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 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許可 | 省民政廳 | √ | |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122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考古發掘、文物保護和經營等業務 |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審批 | 省文物局 | √ | |
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資質許可 | √ | ||||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 √ | ||||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文物拍賣標的審核 | √ | ||||
考古發掘資質許可 | |||||
123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出版傳媒及相關業務 |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省新聞出版局 | ||
中學小學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審批 | |||||
出版新的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或者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名稱審批 | |||||
進口出版物目錄備案核準;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審批 | |||||
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機構重大選題備案核準 | |||||
舉辦境外出版物展覽審批 | |||||
出版國產網絡游戲作品審批 | |||||
期刊、報紙、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刊期、報紙變更開版審批 | √ | ||||
123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出版傳媒及相關業務 | 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等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審核 | 省新聞出版局 | √ | |
圖書、期刊印刷備案核準 | √ | ||||
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審批;出版物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審批;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變更審批;音像、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 √ | ||||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
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審批 | 省新聞出版局 | √ | |||
★報刊出版單位、廣播電視類媒體和互聯網站等媒體與外國新聞機構開展合作;新聞出版中外合作項目;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 | 省新聞出版局 | ||||
124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文化產品的進出口業務 | 經營文化產品進口業務許可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
指定電影進口經營單位 | 省委宣傳部 | ||||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及其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
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及音像制品成品審批;出版物進口單位進口電子出版物制成品審批 | |||||
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 | |||
125 | 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 | 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審批 | 省新聞出版局 | √ | |
126 | 未獲得許可,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許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受設施進口證明核發 | 省經信廳 | ||
127 | 未獲得許可,不得經營廣播電視相關工程建設設備或使用專用頻段頻率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核發 | 省廣電局 |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建設及驗收審核 | |||||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 |||||
128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特定廣播電視、電影業務的生產、經營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及有關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省委宣傳部 |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 |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審批 | √ |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審批 | |||||
付費頻道開辦、終止和節目設置調整及播出區域、呼號、標識、識別號審批 | |||||
與境外機構合作攝制電影片審批;聘請境外人員參加廣播影視節目制作審批 | |||||
涉及重大題材或者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軍事等方面題材電影劇本審查和電影片審查 | |||||
129 | 未獲得許可和資質條件,不得制作和傳播廣播電影電視內容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電視?。ê娨晞赢嬈┲谱鲉挝辉O立審批 | 省廣電局 | √ | |
國產電視劇片(含電視動畫片)審查 | √ | ||||
引進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境外電影、電視?。▌赢嬈┘捌渌麖V播電視節目審批 | √ | ||||
引進專門用于信息網絡傳播的境外影視劇及其他節目審批 | √ | ||||
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 √ | ||||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審批 | |||||
影視節目制作機構與外方合作制作電視?。ê娨晞赢嬈徟?/span> | |||||
舉辦中外電影展、國際電影節,國際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區域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審批 | 省委宣傳部 | √ | |||
130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發行銷售彩票 | 限制彩票發行、銷售 | 省財政廳 | √ | |
131 | 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舉辦特定文體演藝活動和業務,不得設立娛樂場所或經營文體業務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省體育局 | √ | |
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許可;開展營業性演出許可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 | |||
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許可 | √ | ||||
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許可;焰火燃放許可 | 省公安廳 | √ | |||
營業性射擊場設立審批 | √ | ||||
132 | 未通過內容審核,不得面向國內銷售游戲游藝設備 | 游戲游藝設備內容審核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 | |
(十九)《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明確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專門針對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的除外) | |||||
133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農業、水利項目 |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省農業農村廳 | √ | |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134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能源項目 |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 √ | ||||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 √ | ||||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由地方政府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 √ | ||||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 √ | ||||
134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能源項目 |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 √ | ||||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 | ||||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 | ||||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 | ||||
134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能源項目 |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 √ | ||||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準 | √ | ||||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 |||||
135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交通運輸項目 |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 | ||||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及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跨長江干線航道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 | ||||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 √ | ||||
135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交通運輸項目 |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內河航運:跨?。▍^、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 √ | ||||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 | ||||
136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信息產業項目 |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 |||
137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原材料項目 |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級政府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 √ | ||||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項目禁止建設 | √ | ||||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省經信廳 | √ | |||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 | ||||
138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機械制造項目 |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139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輕工項目 |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 |||
140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高新技術項目 |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141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城建項目 |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 | ||||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 省級相關部門 | √ | |||
142 | 未獲得許可,不得投資建設特定社會事業項目 |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 | |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 √ | ||||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 省級相關部門 | √ | |||
(二十)《互聯網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中的許可類事項 | |||||
143 | 未經許可或取得相關資質,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 |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取得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取得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省交通運輸廳 | √ | |
144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傳輸和信息服務 |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 省通信管理局 | √ | |
從事新聞、出版、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 省委宣傳部 | √ | |||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 | |||||
144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傳輸和信息服務 | 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 省藥監局 | √ | |
144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傳輸和信息服務 | 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是依法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經營許可或者辦理備案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并按照許可或者備案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 省市場監管局 | √ | |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并按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持從事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受網站安全檢查 | 省通信管理局 | √ | |||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省委保密辦 | √ | |||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 省委網信辦 | √ |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ヂ摼W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 √ | ||||
144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傳輸和信息服務 | 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 省委網信辦 | √ | |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 √ | ||||
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 √ | ||||
145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 |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應具有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 省通信管理局 | √ | |
146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中介和商務服務 |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專營或兼營人才信息網絡中介服務的,必須申領許可證。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 省人力社保廳 | √ | |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 | |||
147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文化娛樂服務 | 從事內容提供、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 省廣電局 | ||
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 | |||
147 | 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文化娛樂服務 |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和旅游部進行內容審查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 | |
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 √ | ||||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 省委宣傳部 | √ | |||
未經審批,網絡游戲不得上網出版 | √ | ||||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 | ||||
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互聯網銷售彩票業務 | 省財政廳 | ||||
148 | 未經認證檢測,不得銷售或提供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 |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 | 省委網信辦 | ||
(二十一)其他 | |||||
149 | 未獲得資質條件,不得實施援外項目 |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 | 省商務廳 | ||
150 | 未踐行信用承諾,依法限制或禁入相關行業 | 對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尚未完成整改和退出黑名單的,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省級各相關部門 | ||
151 |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設定臨時措施)規定的其他需許可后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 | 省級各相關部門 | |||
注:標★的為設立依據效力層級不足允許暫時保留的禁止或許可措施 |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 年版)
附件 1
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說 明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現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主體投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在此匯總列出,以便市場主體參考。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從其規定。
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
序號 | 禁止措施 | 設立依據 |
(一)農、林、牧、漁業 | ||
1 | 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造湖、植樹造林、建綠色通道、堆放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毀壞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和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2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3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4 | 禁止開墾草原等活動;禁止在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5 | 禁止圍湖造田(地)和違規圍墾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6 |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試驗、推廣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7 |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8 |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
9 | 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和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10 |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后,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于種植食用農作物 | 《土地復墾條例》 |
11 |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12 | 禁止對重要的漁業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進行圍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13 | 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14 | 禁止在湖泊保護范圍內圈坪養殖(江蘇) | 《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 |
(二)制造業 | ||
15 |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 |
16 |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17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
18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
19 | 禁止違規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20 | 重點區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嚴禁新增鋼鐵、焦化、電解鋁、鑄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產能 | 《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 |
21 | 嚴禁鋼鐵、電解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新增產能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 |
22 | 禁止指定區域生產、銷售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區) | 按所在地地方性法規及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規定執行 |
(三)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23 |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24 |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 | 《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27號) |
25 |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26 | ★禁止公用電廠違規轉為自備電廠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發改經體〔2015〕2752號) |
27 | 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禁止銷售、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驗、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28 | 禁止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新建、改建和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熱設施(吉林) | 《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四)建筑業 | ||
29 | 禁止在領?;c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30 | 禁止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確定的需要依法保護用地的用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31 | 禁止在臨時利用的無居民海島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32 | 禁止破壞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將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用于與國防無關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33 | 禁止在依法確定為旅游娛樂用途的無居民海島及周邊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場所和從事生產性養殖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34 | 禁止新建混凝土攪拌站(北京) |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五)批發和零售業 | ||
35 | 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的貨物,或者屬于臨時禁止進口或出口的貨物,禁止進口或出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36 | 禁止從事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商品加工貿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37 | 《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列明的禁止進口技術,禁止進口;《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列明的禁止出口技術,禁止出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38 | 禁止銷售境外密碼產品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
39 | 動物診療機構不得在動物診療場所從事動物交易、寄養活動(北京) | 《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 |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40 | 禁止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和倉儲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41 | 禁止利用內河封閉水域等內河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42 | ★禁止非政府指定機構投資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43 | 禁止快遞企業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禁止快遞企業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禁止普通郵政、快遞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七)金融業 | ||
44 |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45 | 禁止個人和未依《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八)住宿和餐飲業 | ||
46 |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九)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47 |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占用、混同國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48 |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49 |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50 | 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51 |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
52 |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
53 |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
54 | 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
55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56 | 禁止非法定機構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57 | 禁止非法定機構向公眾發布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 |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
58 | 禁止非法定機構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59 | 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禁止非法定機構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60 | ★禁止非法定機構向社會發布農林業動植物疫情,以及動物疫情預警預報、農作物和林木病蟲害預報、普查信息及災情信息 | 《植物檢疫條例》及農業部意見 |
61 | 禁止檢疫對象疫區內的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運出疫區 | 《植物檢疫條例》 |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62 | 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進行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63 | 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64 |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65 |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66 |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67 |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68 | 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69 |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70 |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71 |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72 | 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73 |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74 | 禁止從事影響水文監測的各類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75 |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采區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備水源替代條件的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禁止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 |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
76 | 禁止從事影響或破壞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動;禁止進行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有關行為 |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
77 | 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干線、中線工程總干渠禁止設置排污口 |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
78 |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79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從事破壞植被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80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81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防洪安全的活動,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從事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挖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82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壞、污染水源;禁止破壞、侵占、毀損抗旱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
83 | 禁止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84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85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肢、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86 |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87 |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實施各種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88 | 禁止在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預留區實施改變區內自然生態條件的生產活動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設活動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
89 | 禁止在海洋生態紅線區內實施圍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路園工業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對典型生態系統產生不利影響的開發利用活動。嚴格控制海洋生態紅線區內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漁業養殖規模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
90 | 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 | 《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
91 | 禁止采挖、破壞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92 |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93 |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的環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94 | 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顒?/span> |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95 | 禁止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
96 | 除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
97 | 禁止實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業或其他行為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
98 | 禁止破壞、危害海島軍事設施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
99 | 禁止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興建涉外項目,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在未劃定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外圍鄰近地帶興建涉外項目,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
100 | 禁止在水域軍事禁區內建設、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
101 | 禁止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102 | 禁止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103 |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過境轉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04 | 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05 | 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 | 《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
106 | 禁止沖灘拆解船舶 | 《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
107 | 禁止來自重大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108 | 禁止來自所有國家或地區的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害蟲、有害生物體、非法轉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動物尸體進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109 |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110 |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植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111 |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 | 《國務院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國發〔1993〕39號) |
112 |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113 |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
114 | 禁止新建或投產使用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節水標準的項目和生產工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115 |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節水標準的材料、產品和設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
116 | 禁止經營、處置和利用進口的廢舊電子電器類固體廢物(廣東) |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
117 | 禁止獵捕、買賣青蛙(河北) | 《河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118 | 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以及含磷洗滌用品和一次性木筷(西藏) | 《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
(十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119 | 禁止社會組織和個人獨立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120 | 禁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或封建迷信的殯葬設備、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殯葬管理條例》 |
121 | 禁止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禁止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104號) |
122 | 禁止開發冰川(西藏) |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
(十三)教育 | ||
123 | 禁止開展違反中國法律,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教育對外交流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124 | 禁止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和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十四)衛生和社會工作 | ||
125 |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
126 | 禁止非政府組織設置一般血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 |
(十五)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127 | 禁止向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出賣、贈送屬于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128 | 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129 | 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文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130 | 禁止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禁止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131 | 禁止文物收藏單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132 | 禁止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禁止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和設立文物商店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133 | 禁止從事色情業、賭博業和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134 | 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和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有線電視傳輸骨干網等;不得利用信息網絡開展視聽節目服務以及新聞網站等業務;不得經營報刊版面、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不得從事書報刊、影視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不得進入國有文物博物館 | 《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號) |
附件2
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措施的修訂
序號 |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 項目編號 | 修訂前措施表述 | 修訂后措施表述 |
1 | 淘汰類“二、煤炭”第2項 | 單井井型低于3萬噸/年規模的礦井 | 刪除 |
2 | 淘汰類“五、建材”第5項 | 一次沖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 一次沖洗最大用水量8升以上的坐便器 |
3 | 淘汰類“六、有色金屬”第4項 | 鋁自焙電解槽及100KA及以下預焙槽(2011年) | 鋁自焙電解槽及160KA以下預焙槽(2015年) |
4 | 淘汰類“六、有色金屬”第24項 | 礦石處理量50萬噸/年以下的輕稀土礦山開發項目;1500噸(REO)/年以下的離子型稀土礦山開發項目(2013年) | 20000噸/年(REO)以下混合型稀土礦山開發項目; 5000噸(REO)/年以下的氟碳鈰礦稀土礦山開發項目; 500噸(REO)/年以下的離子型稀土礦山開發項目 |
5 | 淘汰類“十七、其他”第1項 | 含有毒有害氰化物電鍍工藝(氰化金鉀電鍍金及氰化亞金鉀鍍金(2014年);銀、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暫緩淘汰)) | 含有毒有害氰化物電鍍工藝(電鍍金、銀、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暫緩淘汰) |
6 | 限制類“二、煤炭”第1項 | 單井井型低于以下規模的煤礦項目:山西、內蒙古、陜西120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云南15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9萬噸/年;其他地區30萬噸/年 | 禁止新建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其中,山西、內蒙古、陜西禁止新建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寧夏禁止新建低于60萬噸/年的煤礦 |